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李仁凱 債務人 簡恒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