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選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淑媚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柯淑媚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柯淑媚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