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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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3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 李福奎
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肆萬零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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