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65號聲請人 邱志宏 即典暉工業社代理人 邱薇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盈真┌─────────────────────────────────────┐│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碩奇科技股│彰化商業銀│103年6月30日│171,449元│ER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土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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