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 陳澤綸 被上訴人 廖貞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計算式:88,005×52.47=4,617,62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