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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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南山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甲○○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至少須提供自民國97年1月起迄今之內容,若無證券存摺,亦請說明之。
二、陳報聲請人及其配偶甲○○目前任職公司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地址,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至少須提供聲請人及其配偶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明細表,勿以薪資轉帳存摺代替)。
三、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街○○○巷○○號)為何人所有?並請檢附相關證明,若無相關證明,亦請說明之。
四、請據實說明聲請人、配偶,以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之情形,例如:取得或喪失(處分)不動產、汽車、股票、對第三人之債權,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或利益。
五、請說明聲請人除投保國泰人壽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及國華人壽保險(保單號碼:DB056213)外,是否另有投保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之商業保險?並請聲請人說明上開保險契約之始期及終期為何?聲請人每月應繳納之保險費用為若干?繳款情形如何(是否均按月正常繳款)?並請說明投保該保險之必要性。
六、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或計劃如何?每月能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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