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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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覃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靖慈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89,450
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1,9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235,0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91.87平方公尺=21,5
89,4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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