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淑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上訴,兩件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共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