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57號

原告 呂志明

被告 劉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新竹縣○○鎮○○路0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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