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57號
原告 呂志明
被告 劉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新竹縣○○鎮○○路0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57號
原告 呂志明
被告 劉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新竹縣○○鎮○○路000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