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585號原告大永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被告 石金民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易字第224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187萬元及利息部分:㈠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本件被告石金民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二、原告請求25萬元及利息部分:㈠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245號被告石金民背信案件,認定之
犯罪事實為被告為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辰公司)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云辰公司之財產,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云辰公司,原告大永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原告此部分25萬元及利息之請求,依照上開說明,顯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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