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5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毒偵字第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葉文光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5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經提出上訴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改經裁定送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7年9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375號判處免刑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1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同法院以90年毒聲字第18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然因下半身癱瘓未完成戒治,嗣後因法令修正而報結,刑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02號、94年度訴字第238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徒刑均未執行,未構成累犯)。詎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2日17時許,在新北市○○區○○村○鄰○○路○○號之1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後摻水注射入人體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乙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0月
1日某時,在上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鋁箔紙上燒烤吸聞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
101年10月2日23時3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五股交流道前,為警攔檢而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共計淨重
1.73公克)、分裝杓2支、分裝袋5個,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起訴後,被告業於101年12月14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