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鴻宣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鴻宣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