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審訴字第10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285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書記官林兆嘉通譯鄭敏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於民國94年8月24日邀由不知情之 黃意照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02號為不起訴處分)擔任博巨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路○段○號9樓之2,下稱博巨公司)登記負責人,而乙○○則為博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第1款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乙○○於辦理變更黃意照為博巨公司負責人登記事宜完畢後,另向稅捐單位換領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使用。其明知博巨公司成立後未實際營業,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藉此虛設公司以開立統一發票,用來虛構交易事實,提供他人申報而逃漏稅捐,並以此遂行其犯罪之目的之情況下,仍基於容認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自94年9月間起至95年6月間止,連續以博巨公司之名義虛開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之如附表項目1至12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計41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81萬1,000元(稅額計109萬550元),提供予如附表項目1至12所示之「北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使「北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營業人得持如附表項目1至12所示之虛開統一發票40張,於依營業稅法規規定申報各月份之營業稅,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項目
1至12所示之「北城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營業人分別逃漏該月份之營業稅額合計109萬50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嗣經稅捐機關察覺有異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
(一)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5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該條原有規定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查被告乙○○犯罪行為終了已在95年6月間,自無再予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可言,而應逕依新法處斷,附此敘明。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劉兆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附表:【單位:新臺幣(元)】┌─┬──────┬──────────────┬──────────────┐│項│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繳明細││目│├──┬─────┬─────┼──┬─────┬─────┤│││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1│北城環保股份│2│261,000│13,050│2│261,000│13,050│││有限公司│││││││├─┼──────┼──┼─────┼─────┼──┼─────┼─────┤│2│勝眾國際有限│4│2,136,500│106,825│4│2,136,500│106,825│││公司│││││││├─┼──────┼──┼─────┼─────┼──┼─────┼─────┤│3│官正股份有限│2│200,000│10,000│2│200,000│10,000│││公司│││││││├─┼──────┼──┼─────┼─────┼──┼─────┼─────┤│4│日月昇國際貿│6│1,000,000│50,000│6│1,000,000│50,000│││易有限公司│││││││├─┼──────┼──┼─────┼─────┼──┼─────┼─────┤│5│雨柏實業有限│8│1,426,000│71,300│8│1,426,000│71,300│││公司│││││││├─┼──────┼──┼─────┼─────┼──┼─────┼─────┤│6│凡古室內設計│3│3,790,000│189,500│3│3,790,000│189,500│││工作室│││││││├─┼──────┼──┼─────┼─────┼──┼─────┼─────┤│7│筑城科技有限│2│10,050,000│502,500│2│10,050,000│502,500│││公司│││││││├─┼──────┼──┼─────┼─────┼──┼─────┼─────┤│8│台控科技股份│1│90,000│4,500│1│90,000│4,500│││有限公司│││││││├─┼──────┼──┼─────┼─────┼──┼─────┼─────┤│9│台灣應特特技│2│115,000│5,750│1│105,000│5,250│││股份有限公司│││││││├─┼──────┼──┼─────┼─────┼──┼─────┼─────┤│10│連駿商行│3│1,000,000│50,000│3│1,000,000│50,000│├─┼──────┼──┼─────┼─────┼──┼─────┼─────┤│11│連發廣告社│2│685,000│34,250│2│685,000│34,250│├─┼──────┼──┼─────┼─────┼──┼─────┼─────┤│12│台灣瑪格瑞科│6│1,057,500│52,875│6│1,057,500│52,875│││技股份有限公│││││││││司│││││││├─┼──────┼──┼─────┼─────┼──┼─────┼─────┤│合││41│21,811,000│1,090,550│40│21,801,000│1,090,050││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