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乙德 被上訴人即原告 嵇國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二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逾期未繳納,經本院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以一○七年度抗字第一○二三號裁定廢棄該裁定,是本院上開命補正裁定已併失所附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陸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