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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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7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乙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嵇國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二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使本院無法依上訴人不服程度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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