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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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二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五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法自同年十月十五日起發生送達效力。雖其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另以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法自同年二月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提起民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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