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自字第36號自訴人TradePacificLtd.法定代理人 楊敏霞 自訴人BestSourceLtd.法定代理人楊敏霞自訴人FutureAceInc.法定代理人 曾定郎 自訴人LuckyUnitedLimited法定代理人 柯鴻棋 自訴人惠陽晉億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當岳 自訴人TrinityTradingCo.,Ltd法定代理人 游淑燕 自訴人OccupyForeign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許玉瞞 自訴人醫訊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銘德 自訴人UltraChanceLimited法定代理人 黃水新 自訴人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君健 自訴人君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君健自訴人LORDCENERATIONLOIMITED法定代理人 賴昇濱 上列自訴人等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同法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等以被告 顧立雄 涉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提起自訴,惟其等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卷附自訴狀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意旨不符,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即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自訴人如逾期不補正,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余欣璇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