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27號聲請人 林中森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第九條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聲請本院登記處於民國105年5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29冊、第53頁第3115號),其之設立及管理,原係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辦理,而該要點並無對監察人之人數有所規範。為期該財團法人之監察人設置適當人數,以強化會務指導監察,裨益會務推展,前經該財團法人第一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正通過捐助暨組織章程第9條而變更監察人之人數,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等情,業具其提出內政部以107年8月
7日台內民字第1070056933號函及已加蓋內政部印信之該財團法人第一屆第六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與變更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全文、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變更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從而,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