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鑫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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