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鑫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