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劉衿綿 即 劉佳旻
特別代理人 蔣宛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210條、第26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聲明撤回起訴狀在卷
可憑,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