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子淵   現於嘉義監獄執行中
相 對 人  邱弘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弘敏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
國107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費用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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