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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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附民被告 廖建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何宇宸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