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35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為抗告不合法,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5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其於補正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見本院卷第6頁),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抗告人雖具狀聲請本件抗告訴訟費用應由原審負擔云云,惟於法不合,自無理由。抗告人迄未補繳本件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0、1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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