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37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孟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多次詐欺之前科素行,本件並有 彭筱雯 、羅淑燕、 陳杏美 等被害人指訴明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自該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及審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衡酌被告之犯案情節、再犯之危險性及對於社會安寧秩序之維護,仍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恩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