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510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58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青蓉法官王幸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