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李科萬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遠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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