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洪清 在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 律師被上訴人 蔡賴秀鸞
蔡麗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被上訴人 楊濠隆
楊惟超 楊琇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被上訴人 蘇美珍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第19頁第8行、第13行關於「12月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2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此,被上訴人楊濠隆、楊惟超、楊琇椀等人聲請本院以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