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聲請人 王皓蔕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王皓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向銀行借房貸,因當時無工作,配偶生意失敗,不動產遭銀行處分後仍不足額,嗣銀行將債權轉讓資產公司,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27萬5,000元。聲請人配偶生病,聲請人又需扶養4名未成年子女,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戶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本、聲請人配偶診斷證明書影本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5年1月14日上午11時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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