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1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炳忠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炳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炳忠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25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29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先於89年9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復因強盜案件,經本案以91年度訴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假釋亦經撤銷,其中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案件部分,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262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與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部分之殘刑共計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又二十日,再與前揭強盜案件接續執行後,受刑人於92年4月22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1月22日(減刑後),羈押折抵113日,累進縮刑17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6月3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231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