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95.12.05下午7時50分│││96.05.04│96.05.05│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號│第4473號│第4473號│第4990號│├───┬─────────┼──────────┼──────────┼──────────┤│最後事│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81號│96年度訴字第228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日期│96.07.31│96.07.31│96.06.14│├───┼─────────┼──────────┼──────────┼──────────┤│確定判│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2281號│96年度訴字第2281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判決確定日期│96.08.27│96.08.27│96.09.14│├───┴─────────┼──────────┼──────────┼──────────┤││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12930號│12930號│5351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5219號)│││彰化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12.05下午7時50分│96.01.29││││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990號│第167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14│96.10.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14│96.11.09││├─┴─────────┼──────────┼──────────┼──────────┤│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5351號(96年度執減字│6408號││││第52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