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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