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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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16號上訴人甲○○上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各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北斗簡易庭於97年7月29日97年度斗簡字第144號民事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程式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院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正本件上訴理由書,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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