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為無訴訟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