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66號、96年度偵字第3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炸彈主要組成零件即彈頭叁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暨本院補充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55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奧地利GLOCK廠19型制式半自動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固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542號裁定沒收;扣案之子彈4顆,則因試射而喪失其子彈外形暨其功能,而已非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即其尚不生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之問題)。惟扣案之彈頭3顆,實亦屬「法律上禁止持有、而漏未併予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亦有明定。茲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政部遂據此,於86年11月24日,以臺內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如下:「手槍」之主要組成零件:槍管、槍身、槍機、撞針、轉輪、滑套、彈匣及擊錘。「炸彈」之主要組成零件:彈殼、「彈頭」、撞針、壓力板、縱火劑、毒劑、引信、傳爆管、雷管及火藥。對照以觀,扣案且迄未滅失之彈頭3顆(97年度彈證字第3號),當屬內政部以86年11月24日臺內警字第8670683號公告之「炸彈」之主要組成零件,而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此要無可疑!茲該案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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