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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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沒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銅導線參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6660號被告甲○○因涉嫌電業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592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惟該案所查扣之銅導線3條,係被告所有,且係其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55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銅導線3條,確屬被告甲○○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於卷,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