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葉榮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5項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既遂、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4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4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