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二0五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費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