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家救字第五十號
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甲○○間因收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收養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養聲字第六五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查:
㈠聲請人主張該收養聲請對被收養人有利益,應得本院准許等情,非顯無理由。
㈡聲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有聲請人所
提出之低收入戶證明書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通過之審查表一份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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