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丘祖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發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主張遭冒名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繼而遭稅捐機關以公司負責人身分追償公司稅款,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其主張之事實,原告並未出資或受有報酬,其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衡量,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與被告公司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不予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