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丙○○於96年10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6年12月20日起至98年12月20日止,利息依貴社定儲指數利率加碼計算按月付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丙○○自98年10月20日未繳納利息,尚欠本金10,000,000元,上開借款履經催討迄未清償,本件貸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丙○○於98年4月7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為相對人甲○○所有,惟抵押權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1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借據1紙、放款往來明細查詢、逾期放款催收紀錄錶、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3月25日新院燉民碩99司拍65字第6475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分別已於99年3月29日送達債務人,於99年5月15日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99年度司拍字第65號不動產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竹縣│竹北市│站後││996│建│79.18│全部│甲○○所有│││││││││││││││││││││││└─┴───┴────┴───┴────┴────────┴─┴──────┴───────┴──────────────────────┘┌─┬──┬─────┬──────┬──────┬───────────────────────┬───┬───────────────┐││││││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建│││建築式樣├────┬──────────────────┤權利│││││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築材料│一層│76.82││││││││及房屋層├────┼──────────────────┤│備考││號│號││││二層│76.82│範圍│││││││├────┼──────────────────┤││││││││三層│57.21│││├─┼──┼─────┼──────┼──────┼────┼──────────────────┼───┼───────────────┤│1│322│竹北市站後│新竹縣竹北市│三層樓、磚造│合計│210.85│全部│甲○○所有││││段地號996│中正東路511│├────┼──────────────────┤││││││號││附屬建物││││││││││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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