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南京綠鑽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進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柱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