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謝惠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教育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建華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3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