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靜萱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靜萱療養院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615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7,6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原告並應提出被告靜萱療養院於權利義務發生期間(自民國92年12月01日起至93年12月3行政主管機關登記之組織形式(獨資或合夥)及負責人姓名、住所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中華民國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