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45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中山分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為發票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如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書記官康正傳┌─────────────────────────────────────────────────────────────────┐│附表:95年度票字第45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94年8月1日│30,000元│94年8月1日│94年8月1日│0000000│││1│││││││├─┼───────────┼───────────┼───────────┼───────────┼────────────┼──┤│00│94年9月1日│30,000元│94年9月1日│94年9月1日│0000000│││2│││││││├─┼───────────┼───────────┼───────────┼───────────┼────────────┼──┤│00│94年10月1日│30,000元│94年10月1日│94年10月1日│0000000│││3│││││││├─┼───────────┼───────────┼───────────┼───────────┼────────────┼──┤│00│95年1月1日│30,000元│95年1月1日│95年1月1日│002003│││4│││││││├─┼───────────┼───────────┼───────────┼───────────┼────────────┼──┤│00│94年11月1日│30,000元│94年11月1日│94年11月1日│002001│││5│││││││├─┼───────────┼───────────┼───────────┼───────────┼────────────┼──┤│00│94年12月1日│30,000元│94年12月1日│94年12月1日│002002│││6│││││││├─┼───────────┼───────────┼───────────┼───────────┼────────────┼──┤│00│95年4月1日│30,000元│95年4月1日│95年4月1日│002006│││7│││││││├─┼───────────┼───────────┼───────────┼───────────┼────────────┼──┤│00│95年3月1日│30,000元│95年3月1日│95年3月1日│002005│││8│││││││├─┼───────────┼───────────┼───────────┼───────────┼────────────┼──┤│00│95年2月1日│30,000元│95年2月1日│95年2月1日│002004│││9│││││││├─┼───────────┼───────────┼───────────┼───────────┼────────────┼──┤│01│95年5月1日│30,000元│95年5月1日│95年5月1日│002007│││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庭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