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六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庭壽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自同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憲裕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