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六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庭壽右上訴人因被告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原審卷第一八五頁),茲竟遲至同年四月二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收文章可憑(本院卷第八頁)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