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36號

原告 杭家蔚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

劉士楓

簡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身份出租該土地面積87.43平方公尺予原告使用而收取之民國100年12月13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土地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15,514元,為不當得利,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租金等語。依原告起訴之內容,乃係因兩造間土地租賃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糾紛,而就此法律關係,兩造於105年8月19日所簽立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且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亦非專屬於本院所管轄。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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