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23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駱達毅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