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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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告 林桂美

訴訟代理人 鄧福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桂芬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8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依土地之當期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萬3,686元【計算式:(10700x243.31+000000)x1/6=483686,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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