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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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2號
原 告 曾柏銘
被 告 孫學禮
訴訟代理人 蕭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3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巷○
○號九樓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柒萬捌仟陸佰元自第一項修復工程完成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叁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
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
訟程序亦有適用。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容認原
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房屋
內之主臥室廁所,進行修繕至不漏水為止;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4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
110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
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九樓房屋內,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法
、項目及費用,將該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
告111,427元,及自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
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8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係門牌號
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9樓房屋(下稱系爭9
樓房屋)所有權人。由於被告系爭9樓主臥室廁所防水不佳
而有滲漏水現象,致原告系爭8樓廁所天花板漏水及天花板
腐爛,並連帶漫涎至主臥室天花板發霉,天花板上方之樓板
更有鐘乳石之結晶及滴水。雖經原告委請社區管理委員會多
次進行協調,被告仍未就上開漏水狀況完成改善。為此,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規
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容忍原告
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九樓房屋內
,按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示修繕方法、項目及費
用,將該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11,427
元,及自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下列陳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所言諸多非屬事實。原告於108年11月14日通知其房屋
漏水,被告於同年12月13日即派工處理,如何在1個月內即
造成天花板腐爛,連帶主臥室天花板發霉、鐘乳石結晶?況
且,系爭房屋為16年老舊房子,其浴室環境潮濕,有點生銹
腐爛,本屬正常,由原告提供之相片很難看出其與漏水之關
連,原告應提出更明確之證明與關聯性。系爭9樓房屋目前
並非由被告本人居住,而係被告岳父在居住。但被告持續一
直都有在進行修繕,第一次修繕之時間係於107年間,花費
39,000元,當時有委請師傅針對被告房屋大廳衛浴與主臥室
之衛浴,進行抓漏。此次原告再度通知其房屋漏水,被告有
找原先之師傅進行修繕,師傅表示漏水原因為兩邊衛浴之排
水管線不良之問題,原告卻表示係因防水層之問題。不管如
何,被告從未接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協調通知,但被告願意
尊重鑑定報告之專業意見。
四、本件之爭點: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內之主臥室廁所天花板
發生漏水之情形,其漏水原因為被告所有之系爭9樓房屋主
臥室浴廁疏於修繕而漏水所造成,而請求被告容任原告進入
系爭9樓房屋進行修復工程,並請求被告給付修復費用等語
,惟此為被告所爭執,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審酌者厥為
:㈠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是否有漏水之情形?如有,其漏
水位置及漏水原因為何?是否係因被告所有之9樓房屋主臥
室廁所防水層問題所致?仰或係排水管線設計不良所致?㈡
上開9樓房屋如有疏於修繕而漏水,其修復漏水之方法、項
目及費用各為何?㈢系爭8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
法、項目及費用各為何?㈣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
入系爭9樓房屋內,將系爭9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㈤
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給付系爭8、9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以
下即分段論述之。
五、本院之判斷:
(一)關於系爭8樓房屋、系爭9樓房屋之所有權人乙節:
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8樓房
屋之所有權人,而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段00巷00號9樓之所有權人,此業經兩造分別陳明在卷,
並有原告提出之系爭8樓及9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三類謄
本等件在卷足憑,自堪以認定。
(二)關於系爭8樓房屋漏水情形及其原因乙節:
1、系爭8樓房屋有漏水情形:
原告主張其所有系爭8樓房屋內有漏水情形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系爭房屋8樓內漏水及損害情形之照片、估價單等
件為憑,且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
鑑定之結果,認定系爭房屋8樓即鑑定標的物有漏水情形
而有修復之必要,其因漏水造成損害之位置為系爭8樓主
臥室廁所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等位置,此有社團法人新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0年4月6日新北土技字第00000000
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自堪認
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有漏水及損害之情形。
2、系爭8樓房屋漏水之原因:
原告主張其所有之系爭8樓房屋漏水乃系爭9樓房屋防水
層防水不佳所致之事實,雖為被告所爭執,然經本院囑託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定結果亦認
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八樓房
屋,九樓房屋主臥室浴廁地板經積水試驗結果有滲漏情形
…。第一處:九樓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滲漏水原
因:介面間隙防水不佳。第二處:九樓地板埋置水管與混
凝土間隙…,滲漏水原因: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
佳。…上述為介面防水層之問題致防水效果不佳,原因為
防水塗佈填充不完整、防水材料老化、地震震動拉裂膠合
結合處等。上述與排水管線設計、管線排水通路無關。」
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準此以觀,就系爭鑑定報告
所述鑑定標的物即系爭8樓房屋,其漏水原因確係因系爭
9樓房屋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地坪水管與
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所致。
(三)關於上開9樓房屋如有疏於修繕而漏水,其修復漏水之方
法、項目及費用各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其修復方法:「九樓漏水修繕方法、項目及
費用如表三(即本件附表一)所示(隔間1:洗臉盆、馬桶
)。九樓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修復內容:介面磁磚
敲除清理+彈性水泥粉刷+貼磁磚。九樓地板埋置落水管
與混凝土間隙,修復內容:磁磚部分敲除清理+挖除地板
埋置落水管+重新配置落水管+外圈膨脹止水橡膠+非收
縮性水泥(樹脂)砂漿灌漿+彈性水泥粉刷+貼磁磚。修
復九樓費用總計78,600元。」此有上開系爭鑑定報告可參
。
(四)關於上開8樓房屋因漏水所受損害之修復方法、項目及費
用各為何乙節: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
定結果已認定其修復方法:「八樓損害修復方法、項目及
費用如表四(即本件附表二)所示。主臥室廁所天花板,
修復內容:夾板天花板+平頂刷水泥漆(一底二度)。主
臥室天花板,修復內容:夾板天花板+平頂刷水泥漆(一
底二度)。修復八樓費用總計32,827元。」此有上開系爭
鑑定報告可參。
(五)原告是否得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9樓房屋內,將系爭9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乙節:
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
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
拒絕;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
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
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之立
法理由乃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
爭。故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
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本件
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因被告所有之系爭9樓房屋浴室年
久失修之漏水情形,致系爭8樓房屋因漏水而有修復之必
要等情,已如前述,足認被告對系爭9樓房屋相關設施疏
於修繕而漏水至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顯已妨害原告對
於系爭8樓房屋所有權之行使。從而,被告即負有容忍原
告進入系爭9樓房屋進行修繕之義務,原告訴請被告應容
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系爭9樓房屋內,進行如鑑定報告書
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自屬有據。
(六)關於系爭8、9樓房屋之修復費用之負擔乙節:
1、被告有負擔系爭9樓房屋修復費用之義務: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
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
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經查,
因被告所有之系爭9樓房屋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
不佳、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致滲漏水而滴落
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8樓房屋等情,已如前述,因系
爭9樓房屋未適時修繕、維護,導致發生漏水,乃屬可歸
責於被告,依前開法條規定,被告自應負擔如附表一所示
內容之系爭9樓房屋之修復費用。從而,原告依前開法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系爭9樓房屋之
修復費用78,600元,應屬有據。
2、被告有負擔系爭8樓房屋修復費用之義務: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系爭8樓房
屋漏水係因系爭9樓房屋管道間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
而造成滲漏所致,而被告係系爭9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
維護及修繕,均係被告之義務,已如前述,惟因被告未盡
修繕之義務,致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受有上開損害,堪
認兩者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
,負賠償責任。
⑵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
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
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3項、
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系爭8樓房屋因受損
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2,827元,其修復項目及費用如附表二
所示,此亦經系爭鑑定報告列明修復項目及單價計算費用
甚詳,堪可認定。又本件修繕目的係在回復系爭8樓房屋
之整體效用,非為回復相關材料之價值,況房屋漏水縱經
修繕回復,亦無可能因修繕後而有另行提高原未有漏水時
房屋價值、效用之情事,因此不生材料應予折舊之問題,
是依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估算原告所有系爭8樓
房屋因自系爭9樓房屋管道間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而
造成滲漏,導致系爭8樓房屋受損之修繕費用32,827元,
屬於填補原告財產所受損害之必要費用。準此,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
請求被告賠償系爭8樓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32,827元
,核屬有據。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
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9樓房屋之修復工程尚未
進行,原告尚未墊付修復費用,是此修復用應於修復完畢原
告墊付費用後,被告始負遲延給付責任。亦即,就系爭9樓
房屋之修復費用,被告應給付自修復完畢時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就此部分修復費用請
求被告給付自110年5月4日起給付遲延利息,其超過部分
容屬無據。
七、綜上,原告所有系爭8樓房屋主臥室及主臥室廁所天花板確
認有漏水現象,其漏水係因被告所有之系爭9樓房屋管道間
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所致。從而,原告因系爭8樓房屋
漏水,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767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被告系爭9
樓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並請求被告
給付111,427元〔計算式:78,600元+32,827元=111,427元
〕,及其中78,600元自修復工程完成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餘32,827元自110年5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
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九、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惟本院
審酌原告敗訴部分係因駁回部分修繕費用之利息請求所致,
其餘請求被告仍全部勝訴,故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負擔為
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4項所示。
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一:
系爭9樓房屋修復工程:
┌─┬─────────┬──┬───┬────┬────┬────────┐
││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說明│
├─┼─────────┼──┼───┼────┼────┼────────┤
│1│九樓管道間牆與地│式│1│20,000元│20,000元│介面磁磚敲除清理│
││板介面間隙(八樓│││││+彈性水泥粉刷+貼│
││照片編號13、14)│││││磁磚│
││隔間1││││││
├─┼─────────┼──┼───┼────┼────┼────────┤
│2│九樓地板埋置落水│式│1│40,000元│40,000元│磁磚部分敲除清理│
││管與混凝土間隙(八│││││+挖除地板埋置落│
││樓照片編號27、28)│││││水管+重新配置落│
││隔間1│││││水管+外圈膨脹止│
│││││││水橡膠+非收縮性│
│││││││水泥(樹脂)砂漿│
│││││││灌漿+彈性水泥粉│
│││││││刷+貼磁磚│
├─┼─────────┼──┼───┼────┼────┼────────┤
││小計││││60,000元││
├─┼─────────┼──┼───┼────┼────┼────────┤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式│1.0││3,000元│5%│
├─┼─────────┼──┼───┼────┼────┼────────┤
││其他費用│式│1.0│350元│6,600元│11%│
├─┼─────────┼──┼───┼────┼────┼────────┤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式│1.0│40元│9,000元│15%│
├─┼─────────┼──┼───┼────┼────┼────────┤
││總計││││78,600元││
└─┴─────────┴──┴───┴────┴────┴────────┘
附表二:
系爭8樓房屋修復工程:
┌─┬─────────┬──┬───┬────┬────┬────────┐
││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說明│
├─┼─────────┼──┼───┼────┼────┼────────┤
│1│主臥室廁所天花板│平方│2.58│1,700元│4,386元│1.22x1.5+0.71x│
│││││││1.05=2.58│
│││││││夾板天花板│
││(八樓照片編號22)│公尺├───┼────┼────┼────────┤
││││2.58│230元│593.4元│2.58│
│││││││平頂刷水泥漆(一│
│││││││底二度)│
├─┼─────────┼──┼───┼────┼────┼────────┤
│2│主臥室天花板(八│平方│9.26│1,700元│15,742元│4.21x(1.5+0.7)│
││樓照片編號24~│公尺││││=9.26│
││26)│││││夾板天花板│
│││├───┼────┼────┼────────┤
││││18.86│230元│4337.8元│4.21x4.48=18.86│
│││││││平頂刷水泥漆(一│
│││││││底二度)│
├─┼─────────┼──┼───┼────┼────┼────────┤
││小計││││25,059.2││
││││││元││
├─┼─────────┼──┼───┼────┼────┼────────┤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式│1.0││1,252.9│5%│
││││││元││
├─┼─────────┼──┼───┼────┼────┼────────┤
││其他費用│式│1.0│350元│2,756.5│11%│
││││││元││
├─┼─────────┼──┼───┼────┼────┼────────┤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式│1.0│40元│3,758.9│15%│
││││││元││
├─┼─────────┼──┼───┼────┼────┼────────┤
││總計││││32,827元││
└─┴─────────┴──┴───┴────┴────┴────────┘